金健米业,因其财务数据出现失真情况,从而遭到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的要求,往日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式存在不当之处的细节,被正式予以揭开,这凸显出部分上市公司在业务规范以及信息披露方面,仍然存有短板。
事件缘由与监管处罚
在2026年2月4日这一天,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正式给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份文件表明,在2020年到2022年这段时期内,公司旗下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存在着多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经调查得出的结果表明,金健营口公司与东方集团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方所展开的,数量为 14 笔的贸易业务,属于那种没有实际货物进行流转的空转循环贸易。并且,该公司在 2020 年的时候,和黑龙江省讷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客户之间进行的 4 笔业务,实际上是为客户代客竞拍储备粮的行为,与之相关的商业风险是由客户来承担的。而正是这些行为,直接致使了公司连续三年的财务数据出现失实的情况。
财务数据失实的具体规模
依循湖南证监局所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述存在违规的行为,于2020年至2022年这个时间段内,总计虚增营业收入的数额超过了5.8亿元。其中,在2020年的时候,虚增营业收入大概为2.28亿元,此数额占据当年营收的比例是3.98%;到了2021年,虚增的营业收入约为2.66亿元,占比为3.96%;而在2022年,虚增的营业收入约为9295.6万元,占比是1.45%。
同期虚增的营业成本,存在不同数额,分别是2.28亿元,还有2.65亿元,以及9288.44万元。利润总额的虚增数额相比较而言较小,三年累计起来不足50万元,然而该行为在性质方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规定,此行为损害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相关责任人员认定
湖南证监局于决定书中,清晰明确了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情况。公司当时担任董事长的全臻,以及当时担任总裁兼代董事长的陈伟,对于上述违规行为需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当时担任副总裁的吴飞,因其分管贸易业务,而当时担任财务总监的马先明,因负责财务报告,二者均被认定成为主要责任人。
监管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上述四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还把该记录放进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表明个人责任在上市公司违规事件里的追究正走向常态化与具体化。
公司整改措施与业务调整
金健米业于公告里面回应表示,公司以及相关承担责任的人已经十分高度重视监管所指出的那些问题,作出承诺会严格依照要求去进行整改,并且在收到决定书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 30 日之内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公司宣称会全面地梳理治理、信息披露以及财务管理这些环节。
要留意的是,公司于2024年完成了一回关键的资产重组,为了把重点放在粮油主业上以及解决同业竞争方面的问题,公司放进了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等资产。与此同时,把包含金健营口公司在内的三家贸易公司给移出了,这次的结构调整显著地让贸易业务的收入占比有所降低。
贸易业务占比变化与现状
资产置换给公司业务结构带来了直接方面的影响,截止到2025年第三季度的时候,金健米业贸易业务所获取的收入是1.65亿元,该收入占据了公司前三季度总体营收的6.94%,这一比例跟2024年末相比较而言下降幅度超过29个百分点,这表明了公司业务重心朝着粮油主业进行了实质性的回归。
公司着重表明,此次行政监管举措不会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产生影响,在未来,公司会致力于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以及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并且会持续依照法律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借此企图重建市场信任。
行业影响与投资者提示
此次事件再度给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在贸易业务真实性审核以及收入确认准则的遵循这两方面。监管机构针对历史财务问题进行的追溯处罚,展现出了对信息披露质量始终保持从严态势的监管导向。
从投资者之角度而言,要留意公司往后整改举措之具体落实情形以及内部问责之结果。与此同时,公司业务架构调整之后的聚焦成效与盈利能力之改变,亦会成为评估其投资价值的关键参考凭据。上市企业治理的透明化与规范化,一直都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根基。
若是针对此次,因历史贸易业务而引发的监管处罚情况,您觉得上市公司在完成业务剥离之后,应该采取哪些更为具体的措施,用以彻底杜绝此类财务合规风险,并且真正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